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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康复训练时意外离世医院被判负全责

作者:小编发布时间:2026-03-30 02:43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健 □李胜利 通讯员张倩茹)近日,案件当事人张某某专程来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着“清正廉洁 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民一庭法官汤勇的手里,感谢汤勇在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秉持公正、细致办案,依法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24 年10月3日,孟某因右肩疼痛,右手肿胀,双下肢僵硬病情到信阳市某医院康复科处住院进行康复治疗。2024 年12月3日16 时10分许,孟某在进行康复训练时,因其站立时用于固定身体所使用的束缚带突然松开,导致孟某从站立架上滑落跌倒,枕骨着地,经诊断为:闭合性脑损伤、虹膜下腔出血。孟某被紧急转院至其他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孟某妻子张某某和他的儿子小孟与信阳市某医院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人将信阳市某医院诉至浉河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5.6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突出、案情细节复杂。被告信阳市某医院辩称,孟某的死亡系自身多种严重基础疾病导致,跌落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且跌落是因原告方自雇护工擅自违规操作康复设备所致,医院已尽到诊疗和护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汤勇紧扣跌落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护工操作的责任归属、医院诊疗监管的法定义务三大核心争议焦点深入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视频监控、诊疗记录、康复工作制度、证人陈述等全部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客观审核与细致甄别,精准认定案件关键事实。

  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浉河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信阳市某医院对患者孟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原告张某某、小孟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信阳市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全面审查,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定该医院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案件立案到终审判决,汤勇始终坚守司法公正,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细致核查每一份证据,以公正裁判让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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